2009年11月27日凌晨2点多,有两个小偷潜入成都市双流县广都大道旁的电信花园小区行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楼住户发现这一情况,按响了警铃,小偷夺路而逃。
有一个小偷慌不择路地从阳台跳入隔壁的私人别墅,谁知道里面有两只大狼狗。
小区保安队长很快赶来,看见一个黑影消失在夜幕中;剩下的一名男子正在往别墅里的一棵树上爬,狼狗在下面不停地撕咬他。
这名男子声嘶力竭的求救声,惊动了左右邻居。
别墅的主人姓陶,是双流县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当时家里没人。
该别墅是自建的,院墙高达三米,上面还有铁栅栏,人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翻进去的。
保安队长也无能为力,只能拨通110求助。
随后,保安们一起用木棒敲打别墅大门,试图引开两条狼狗的注意力。
3:00左右,警察赶到现场。
由于担心狼狗不受控制而咬伤周围群众,警察没有采取破门而入的方式。
消防车也来了,可惜还是没能成功营救卡在树上的男子。
直到凌晨4点多,警察联系上了在外地的陶老板,让住在附近的保姆过来开门。
凌晨4:30,树上的男子终于被救了下来,但因为失血过多而停止了呼吸。
除了衣服碎片,警方在树下还发现了赃物,包括盗窃工具和居民家中失窃的物品,失窃物品主要是1000多元的现金和几件首饰。
警方通过死者身上携带的证件,确定他叫田某,25岁,贵州人。
从现场遗留的赃物可以确定,田某就是入侵电信花园小区的小偷之一。
据邻居们介绍,这两条狼狗已经养了8年,有1米5长,40公斤重,站起来相当于一个成年人的高度。
成都禁止在市区饲养烈性犬,但别墅所在区域属于城乡结合部,不在限制范围内。
这里治安状况十分复杂,几乎家家都养狗。
电信花园是附近唯一设有专门保安的小区,也经常被贼光顾。除了电脑、电瓶车等贵重物品,连柴米油盐和锅碗瓢盆都会丢失。
事发后,别墅主人陶老板赶了回来,处理善后事宜。
据动物学家介绍:烈性犬只要咬了人,尝了人血的味道,以后脑袋中就有了这种记忆,大概率还会再咬人。
陶老板也担心狗以后还会继续咬人,于是接受了警方的建议,对狗进行处理。
于是,这两只关在笼子里的狼狗,被执行了枪决。
该事件目击者之一的徐先生称:这两只狗不过是完成了看家护院的职责,被处死有些无辜。
成都“爱之家小动物保护协会”负责人陈女士得知此事后,表示:狗狗没有错,不应该被处死!
11月28日,死者田某的家人赶到了成都。
据他们介绍:田某只读过两年小学,有7个兄弟姐妹,19岁就出来打工。这次从贵州德江县到成都不过两个月,具体干什么不清楚,但不相信他会偷东西。
在接受事实的同时,田家人觉得田某罪不至死,向狗主人陶老板提出了15万的赔偿要求。
陶老板不愿意接受采访,其代理人转达了意见:他们(田家人)如果觉得有理,就走司法途径!
不仅陶老板对这15万的赔偿要求不能接受,邻居们也愤愤不平。
有位阿伯说:颠倒黑白,肯定不该赔,简直就是笑话!
此事被多家媒体广泛报道,该不该赔钱成为大家最热议的话题。
俗话说“只看见贼吃肉,没看见贼挨打”,这次大家终于看见贼挨打了。
公众的观点呈现一边倒局势,大部分人认为狗主人无责任,小偷完全是咎由自取。
法律界的观点则有不同,认为狗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一是小偷罪不至死;二是养烈性犬,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危害性,应当承担风险责任。
“小偷罪不至死”这个理由不值得一驳,因为他的死不是由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造成的,不在刑法的讨论范围内。
至于民事责任,当时还在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出现损害,饲养人就应当赔偿;但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田某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而跳进人家的院子里,过错完全在于自己,与狗主人无关。
最后,成都双流警方将此事定性为了意外事件。
事发一个星期后的12月2日,双方在派出所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协议:陶老板同意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4万元补偿款。
田家人在拿到4万元补偿款的当天,带着骨灰回到了贵州老家。
而陶老板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表示:不想再谈这件事,希望4万的补偿款让全家人的生活重新恢复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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