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程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申请。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如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可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范围为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人为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向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
①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运营性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提供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经营收入所得的证明材料;
②家庭成员中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低于我市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交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产权证明;租赁公房或承租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协议、证明或租赁合同;因治疗重大疾病原因在3年内出售住房的,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
(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当提供残疾证明。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时,应当在其监护人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并陪住的前提下,方可申请;
(6)其他辅助材料及相关证明。
2.受理并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调查、召开听证会议,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区(开发区)民政或人社主管部门;经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3.复审。区(开发区)民政或人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及婚姻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转辖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4.终审。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等条件进行终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已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1.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对照申请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交《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身份、婚姻、学历(新就业无房职工)、社保和劳动合同等材料。
2.受理、初审和公示。根据《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3.复审。用人单位将初审通过的单位职工集中造册,并填写《合肥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及初审材料,向注册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申报,由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复审。
4.终审及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业园区)将复审意见报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社保、合同和用工单位性质等综合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家庭)信息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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